來函單位 : 交通部 函 主旨:有關台北市小貨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函為建議修改規定,使車輛於定檢日前二日內完成投保強制險即可進行定檢一案,案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規定,轉請卓處逕復該公會,請查照。